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 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进行联系沟通。
第二十二条本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对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议,可对理事会所研究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理事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有受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在每届任期满前一个月主持召开换届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会全面工作,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理事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商会办公场所的确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为使本会工作得到社会广泛支持,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总顾问、顾问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