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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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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东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宁波市东阳商会

Ningbo Dongyang Chamber of Commerce(NDCC)。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东阳籍人士在宁波创办的工商服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和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广大会员,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吃苦耐劳、勤奋好学、拼博进取的东阳人精神,通过本会的组织协调和发挥中介纽带作用,加强彼此间的相互协作、齐心协力,为促进宁波、东阳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驻所:宁波市天水家园1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甬东阳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东阳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

(三)搭建平台,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宁波与东阳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宁波市范围内由东阳籍人士创办的工商服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执行本会章程;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在甬东阳籍工商服务企业及个体 工商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报《宁波市东阳商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有对本会工作的 批评建议权或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事项,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一切活动,维护本会的信誉和权益;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为宣传宁波、东阳的改革发展情况,推动当 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十二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 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进行联系沟通。

第二十二条本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对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议,可对理事会所研究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理事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有受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在每届任期满前一个月主持召开换届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会全面工作,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理事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商会办公场所的确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为使本会工作得到社会广泛支持,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总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另行制订,其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它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 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2011年9月28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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